一塊工業地要變成能合法營運的廠房,中間隔著一連串建築管理關卡。搞懂「建造執照 → 使用執照」的流程,才知道時間與風險卡在哪。
先認識執照。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四種:建造執照(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前必須先請領)、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工業建物走的主線,是從建造執照一路到使用執照:
流程各關的重點
先確認可建性——土地使用分區允許該工業用途、可建量足夠(見第 6、7 篇)。接著備妥設計圖與結構計算,由建築師簽證送審,核准後取得建造執照。領照後依規定期限(第 54 條:原則6 個月內開工,得申請展期)申報開工,施工中依規定辦理各階段勘驗。工程完竣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主管建築機關自受理起 10 日內派員查驗,主要構造、室內隔間、主要設備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照(第 70 條)。最後一道很關鍵:第 73 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電、不得使用。
拿到使照只是「建築合法」;要合法生產,多數還需接續辦理工廠登記(見第 10 篇)。順序通常是:分區允許 → 建照 → 使照 → 工廠登記,任一關沒過,後面都走不下去。
動手測驗・點開看答案
建築法規定的四種建築執照是哪四種?›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建築法第 28 條)。
工程完工後,為什麼一定要拿到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 73 條——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電、不得使用;沒使照等於不能合法啟用。
拿到使照就能開始生產了嗎?›
不一定。使照代表「建築合法」,要合法生產多數還需辦「工廠登記」。順序:分區→建照→使照→工廠登記。
各科學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管理,常由園區管理局自行受理,窗口與一般縣市建管處不同,依所在園區規定辦理。
建築執照程序以《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主管建築機關(含園區管理局)核定為準;本文為流程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