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店面

高雄店面的出售與出租。一間店面值不值得,先看它能不能合法做您要做的生意——使用執照登載的用途,與所在分區允許的行業,兩個都要對得上。

店面的價值,最後由「能不能合法營業」決定,不是只看坪數與路段。這個中心涵蓋買店面、租店面與屋主委託三件事。看物件或簽約前,先把使用執照的用途與所在分區允許的行業這關過了,談價格才有意義。

先看您要處理的是哪一件事

店面的買、租、委託要確認的事不一樣:買方看能不能合法做生意與稅負,承租方看租約與能不能登記營業,屋主看怎麼委託與定價。先分清楚您是哪一種,才不會拿錯標準。

高雄店面出售

買店面要查的使用執照用途、分區允許行業、違建風險與稅負,一篇講清楚。

看店面怎麼買 →

高雄店面出租

租店面的租約重點、押金租金、能不能登記營業、修繕轉租,回歸民法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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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租店面(屋主委託)

屋主要賣或要租,委託前的查核、定價與委託方式,整理在這裡。

看怎麼委託 →

店面能不能開您要的店:兩個都要對

使用執照登載的用途

建築物要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店面常見 G-3 或 B-2、B-3;用途不合要先辦變更使用執照,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

所在分區允許的行業

同一用途還要看基地的使用分區允不允許這個行業;兩者都以核發的使用執照與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展開看細節

店面在法規上是什麼:使用類組與變更使用›

「店面」不是法律名詞。建築物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 條附表一分成 A 到 I 類,一般店面常落在 G-3、B-2 或 B-3(零售、批發展售、餐飲等),實際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

依《建築法》第 73 條,建築物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要變更類組,或與原核定的防火區劃、消防設備、停車空間不合時,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範圍由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所以登記為住家的房子,不是掛上招牌就能當餐飲店面,用途對不上要先辦變更。

住宅區、商業區能不能開店?›

高雄市都市計畫劃定住宅區、商業區等分區,使用管制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商業區以商業使用為原則,採負面表列,被擋掉的多是工業製造、危險物品、加油站、屠宰場等;一般零售、餐飲、辦公未列入限制,但個案仍以使用執照與使用分區證明為準,不能只憑分區就認定可行。

住宅區以住宅及無礙居住安寧的使用為主,商業行為原則受限,但附表一有但書:商場(店)、超級市場使用地面一層及地下一層、各樓層未超過 500 平方公尺,飲食店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者不受限制,面臨 15 公尺以上道路時可用到地面二層;戲院、電子遊戲場、酒吧、夜店等娛樂行業則不得設置。

租店面的基本法規:為什麼租賃住宅條例不適用›

很多人以為租店面也受租賃住宅條例保障,其實不然。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該條例的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店面是營業用,不在適用範圍,回歸民法與契約約定。

租約的基本規則在《民法》第 421 條以下:出租人要交付並維持合於約定使用的租賃物(同法第 423 條)、修繕原則由出租人負擔(同法第 429 條、第 430 條);承租人欠租達 2 個月、經催告未付才能終止(同法第 440 條);未經同意不得轉租,但房屋除另有約定外得將一部分轉租(同法第 443 條);租期不得逾 20 年,未定期限者得隨時終止但應先期通知(同法第 449 條、第 450 條)。又依《民法》第 425 條,所有權移轉後租約對受讓人仍存在(買賣不破租賃),未經公證且租期逾 5 年或未定期限者除外。想更有保障,可依《公證法》第 13 條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另外,《土地法》第 97 條對城市房屋租金定有上限(不超過申報總價年息 10%)、同法第 99 條定有押金上限(2 個月租金),但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見解,這兩條只適用住宅,店面不適用;店面租金與押金依契約約定,有疑義洽詢律師。

店面的稅:買賣、持有與出租›

買賣時。買方要繳契稅,依《契稅條例》第 3 條為契價 6%,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同法第 16 條);讓售契據另依《印花稅法》第 7 條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賣方看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所得稅法》第 14-4 條依境內居住個人持有期間課徵,2 年以內 45%、2 到 5 年 35%、5 到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土地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按漲價倍數課 20%、30%、40%。店面供營業,不符所得稅法第 4-5 條自住免稅,也不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自用住宅用地土增稅 10% 優惠。

持有與出租時。營業用房屋的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為房屋現值的 3% 到 5%,高雄市依《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 4 條為營業用 3%(自住 1.2%);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起、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累進。個人出租收的租金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五類租賃所得;承租人是公司、商號等扣繳義務人時,給付租金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按 10% 扣繳,承租人為自然人則無扣繳義務。稅率因期間、用途與個別情況而異,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公共安全與招牌›

店面多屬供公眾使用的場所。依《建築法》第 77 條,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上,依《消防法》第 6 條,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定期檢修、依限申報檢修結果(同法第 9 條)。

招牌也不是掛上去就好。依《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招牌廣告應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才能設置,許可後不得擅自變更,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同條例第 3 條)。騎樓屬道路的一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未經許可在道路(含騎樓)設廣告牌、擺攤或堆放妨礙交通之物,可處罰鍰並責令消除。

實價登錄怎麼查›

買賣店面前先比對周邊成交行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買賣申請移轉登記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共同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實價登錄),除涉個資外得提供查詢。官方管道是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店面成交少、每筆差異大,看行情要看區段水準,不宜拿單一案例比價。

常見問題

住宅區的房子可以開店嗎?›

要看行業與條件。《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對住宅區商業行為採負面表列加但書,一般零售與小面積餐飲在符合條件下可設,娛樂類行業不得設置;能不能開,以使用執照與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租店面適用租賃住宅條例嗎?›

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租賃住宅」限於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店面是營業用,租約回歸民法與契約。押金、修繕、終止等條件要靠契約寫清楚,不能套用住宅租賃規定。

買店面要繳哪些稅?›

買方主要是契稅(契價 6%)與讓售契據印花稅(千分之一);賣方有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店面供營業,不能享自住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條號與級距見上方「店面的稅」。

店面的租金、押金有上限嗎?›

《土地法》第 97 條對城市房屋租金定有不超過申報總價年息 10% 的上限,同法第 99 條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但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見解,這兩條只適用住宅,店面不適用,店面租金與押金以契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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