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屬都市計畫法體系,以供公害輕微的工廠使用為主,禁止範圍比甲種更廣。本文說明它禁止經營的行業、倉儲物流的設置條件,以及違規作住宅或商業使用的法律風險。
乙種工業區是《都市計畫法》劃定的都市計畫分區,以供公害輕微的工廠與必要附屬設施使用為主,禁止的行業比甲種更多。在乙種工業區違規作住宅或商業使用(俗稱工業住宅),可依都市計畫法裁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它和非都市土地的「乙種建築用地」分屬兩套制度。
公害輕微工廠為主
比甲種再多禁多達 26 類經營工業,範圍更嚴。
蓋成住宅/店面=違規
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裁罰並可停水停電,第 80 條另有刑責。
沒有全國統一值
以該地都市計畫書與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二為準,網路數字不可當依據。
買地、承租前一定要先確認您看的是哪一種,因為這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
先分清楚:「乙種工業區」不是「乙種建築用地」
屬《都市計畫法》劃定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工業區得依實際需要再分甲種、乙種等,分別管制(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本文談的「乙種工業區」是這一種。
屬《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的編定類別,和工業區無關。供工業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編定,其實叫「丁種建築用地」,不是「乙種建築用地」。兩套制度互不相通,不能混用。
展開看細節
乙種工業區的設置目的與允許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要特別注意:法規沒有給「公害輕微」一個單一的量化定義或專責認定機關,而是用「列舉禁止哪些行業」的方式來管制。分區類別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指定,個別工廠是否符合,以下述禁止行業清單與環保管制標準判斷,不能只憑「我的廠沒什麼污染」自行認定。
乙種工業區禁止的行業›
同條以列舉方式禁止多達 26 類經營工業,除了甲種也一併禁止的項目外,還包括(節錄):
- 火藥類之製造。
- 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
- 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倉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 製紙漿及造紙。
- 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
- 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
- 銅、鐵類之煉製。
- 放射性工業。
- 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 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 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上列為條文節錄,完整 26 類與例外但書以官方條文為準。
和甲種工業區差在哪›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的重工業為主,只明文禁止煉油、放射性、易爆物製造儲存、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四類;乙種則另外禁止上述多達 26 類。所以甲種可設、而乙種不可設的,就是第 18 條列舉、而甲種(第 19 條)未列的那些行業,例如高壓氣體製造、製紙漿造紙、製革、水泥石膏製造、銅鐵煉製、原油煉製、石化基本原料、聚合反應製樹脂塑膠橡膠等。兩者的逐項對照,另見甲種與乙種工業區比較。
倉儲、物流可以做嗎›
可以,但不是當然允許,須依程序審查核准:
- 「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屬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 「倉儲批發業」屬公共服務設施,須使用土地 1 至 5 公頃、面臨 12 公尺以上道路,且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審查通過。
- 另有「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其中屬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者(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的 20%。
建蔽率、容積率沒有全國統一值›
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建蔽率、容積率沒有全國統一數字: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授權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地方實際情況於施行細則中規定。高雄市則以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20 條附表二為基準,但「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實際數值要逐都市計畫區查該計畫書與附表二。
網路流傳的「乙種工業區建蔽 60%、容積 300%」這類單一數字未經官方附表逐條核實,不可當依據。
最貴的一堂課:乙種工業區蓋成住宅的下場›
在乙種工業區內作住宅或商業(俗稱「工業住宅」)等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符的使用,屬違反都市計畫法的土地使用管制:
- 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地方政府得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
- 第 80 條更定有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責。
買預售或成屋若標榜「工業區住宅」,務必先查清楚使用分區與建物登記用途,別把違規使用的風險買回家。
高雄市的土地要看哪一套法規›
上面引用的「臺灣省施行細則」適用於臺灣省的非直轄市,也是「公害輕微」用語與 26 類禁止行業的法源框架。高雄市是直轄市,這塊土地適用的是《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使用管制)與第 20 條附表二(建蔽容積,最新修正民國 115 年 6 月 1 日)。兩套施行細則不得混用;乙種工業區在高雄的允許使用組別與建蔽容積,最後要以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及該地都市計畫書為準。
常見誤解›
- 「乙種工業區=乙種建築用地」:錯。前者是都市計畫分區,後者是非都市土地編定;供工業的非都市編定是丁種建築用地。
- 「我的工廠污染很小,乙種一定可以設」:不能自行認定。「公害輕微」沒有量化定義,是否可設要看列舉禁止清單、環保管制標準與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
- 「買乙種工業區的房子當住家沒差」:差很大。違規使用可被裁罰、勒令拆除、停水停電,甚至有刑責。
資料來源›
- 都市計畫法 第 32 條(工業區得再予劃分)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8 條(乙種工業區、26 類禁止、倉儲設施)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9 條(甲種工業區,供對照)
- 都市計畫法 第 39 條(建蔽容積授權)
- 都市計畫法 第 79 條(違規使用之罰則)
-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第 20 條附表二)
以上是我整理的一般性資訊,不是法律意見;法規會修正,引用前請再對一次官方最新條文。這塊土地的分區、允許使用與可建量,最後要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與都市計畫書為準,有疑問可以先請教地政士或相關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
乙種工業區可以蓋住宅或做店面嗎?›
不行。乙種工業區作住宅或商業使用(俗稱工業住宅),屬違反都市計畫法的土地使用管制,地方政府得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停止使用、恢復原狀,不遵行者可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情節嚴重另有刑責(第 80 條)。
乙種工業區和甲種工業區差在哪?›
兩者都是都市計畫法體系下的工業區。甲種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的重工業為主,只明文禁止四類;乙種以供公害輕微的工廠為主,禁止的行業多達 26 類,範圍比甲種更廣。高雄市這塊土地的允許使用以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及都市計畫書為準。
「公害輕微」有明確的認定標準嗎?›
法規沒有給「公害輕微」單一的量化定義或專責認定機關,而是用列舉 26 類禁止經營工業的方式來管制。分區類別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指定,個別工廠是否符合,以列舉行業清單與環保管制標準判斷,不能只憑「我的廠沒什麼污染」自行認定。
乙種工業區可以做倉儲物流嗎?›
可以,但不是當然允許。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屬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倉儲批發業則須使用土地 1 至 5 公頃、面臨 12 公尺以上道路,並經開發、財務、經營管理計畫審查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高雄市的土地仍以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為準。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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