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店選址
高雄展店選址:門市開店前,先確認使用分區與建物核定用途、商業登記與消防過不過得了,再用官方人口與商圈資料判斷人流。
展店最貴的錯誤,是店面租了、招牌做了,才發現這個分區不能開這種店,或使用執照登載的用途和您要開的店不符。先確認用途、登記與消防過得了,再用官方資料看人流,最後才談租金。
能不能開您要開的店
要看使用分區與使用執照登載的用途、使用類組,不是先看坪數;用途不合,點再好也開不成。
登記、消防同時過
門市地址會變成您的商業登記所在地;消防設備與公共安全申報的責任,常落在實際經營的您身上。
用公開統計看人流
商圈人口查民政局人口統計、租金行情查內政部實價登錄,都是可查證的官方來源。
兩個「用途」都要對得上
建物核定的使用類組決定它能作什麼用——零售、餐飲、娛樂分屬不同類組,不合就要辦變更使用執照。
都市計畫的使用分區另外限制哪些行業能進駐;同一個店面,兩層都允許您的業態,才算真的能開。
展店前要確認的六件事
一、建物用途與使用類組›
第一件事是確認建物能不能作您要的用途。依《建築法》第 73 條,建築物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變更類組、或作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原則上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只有一定規模以下的變更才免辦。
高雄市據此訂有《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一定規模以下的類組變更得免辦,但仍須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門檻依附表認定,主管機關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使用類組怎麼分,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 條附表一,常見店面用途對應如下:
| 類組 | 定義(供什麼使用) |
|---|---|
| B 類(商業類) |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的場所 |
| B-2 |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的場所 |
| B-3 |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的場所(例如有廚房、開火的餐飲) |
| G-3 |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的場所 |
最常見的坑,是租到登載一般零售(G-3)卻要開有廚房、開火的餐飲(B-3),涉及變更使用。能不能做,最後要以使用執照登載用途與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為準,房東口頭說「可以開」不算數。
二、住宅區與商業區,能不能開›
高雄市是直轄市,使用分區管制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建蔽率、容積率依同細則第 20 條附表二,不適用臺灣省施行細則。
住宅區以居住安寧為主,商場(店)、超級市場、飲食店原則屬限制使用;但設於地面第一層及地下第一層、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飲食店三百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者得用到地面第二層。此外另有其他替代條件。
商業區以供商業使用為原則,採負面表列,禁止各種工業區的限制使用項目、樓地板面積合計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的作業廠房、製造或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等。
建蔽率、容積率與可否設店會因都市計畫書而異,不是單一數字,這塊土地要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為準;不確定分區時,可先用使用分區地圖定位,再向都發局確認。
三、商業登記與食品業者登錄›
開門營業前要辦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 9 條,登記事項包括名稱、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與負責人等,門市地址就是這裡的「所在地」——您租到的店址會成為登記的營業地址。
房東(建物所有權人)通常不是負責人,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5 條要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可用租賃契約、或在租約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代替,所以簽約時就把這句寫進租約。登記可透過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的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辦理。
若您要賣食品,還有一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才能營業;登錄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的格式,以書面或電子憑證網路傳輸辦理。哪些類別、規模須登錄,以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
四、消防安全設備與公共安全申報›
消防也是開門的關卡。依《消防法》第 6 條,場所的管理權人(實際支配管理者)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同法第 9 條還要定期檢修,並依限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結果,歇業或停業時也一樣。承租後實際經營的您常常就是「管理權人」,責任很可能落在您身上,租約最好把設備與改善費用的分擔講清楚。
也要查您的店屬不屬於要求較高的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與餐廳、飲食店等都列為「甲類場所」。此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77 條,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認可的專業機構檢查簽證,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公共安全申報。簽約前就要問清楚。
五、招牌與騎樓›
招牌不是掛上去就好。依《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招牌廣告的主管機關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同條例第 4 條,廣告物原則上應按種類經審查許可後才能設置,經許可者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招牌另有尺寸與數量限制,例如正面式招牌縱長不得超過二百公分、突出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且每一營利事業以一處為限(同條例第 13 條、第 14 條)。
騎樓也要留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廣告牌、擺設攤位,或堆放足以妨礙交通的物品,可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即時消除障礙;同條例第 3 條把「道路」定義為包含騎樓。商品、看板往騎樓擺之前,先確認有沒有許可。
六、停車空間›
店鋪、餐廳、飲食店、商場、市場屬建築技術規則的第一類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時要設置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先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沒規定時,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都市計畫內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一輛(都市計畫外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一輛)。
所以停車該設幾個會因都市計畫書而不同,不是固定值,個案以主管機關核定的文件為準。
怎麼用官方資料看人流
用民政局人口統計看商圈人口›
商圈的人口底圖,可查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人口統計」,提供各區里戶口數的月統計,欄位含區域名、里數、鄰數、戶數、人口數與男女人數,另有月報表與年終靜態、動態報表,可評估周邊人口。
數字每月都在變,以您查詢的年月為準,別引用網路流傳的舊數字。想看在地商圈分布,經濟發展局也有「高雄市觀光商店街聯合發展協會成員名單」的商圈名冊可參考。
用實價登錄看租金與行情›
租金與成交行情,可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提供買賣、租賃、預售屋三類查詢,每月 1 日、11 日、21 日更新,且已篩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與特殊交易的資訊。
租賃成交會被登錄,是因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要求經營仲介業務者,在簽訂租賃契約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除個人資料外得供查詢;屋主自租、沒透過仲介的案件不在這條範圍。
常見問題
我看中的點,怎麼知道能不能開我的店?›
看兩層:使用分區是否允許您的業態,使用執照登載的用途、使用類組是否相符。不合可能要辦變更使用執照;房東說「可以開」不算數,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與使用執照為準。把地址或地號給我,我先幫您查。
住宅區的店面可以開店嗎?›
可以,但有條件。住宅區的商場(店)、飲食店原則屬限制使用,只有設在地面第一層與地下第一層、面積在一定規模內才不受限,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可放寬到二樓,這塊土地以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門市地址就是我的營業登記地址嗎?›
是。商業登記要登記「所在地」,您租到的店址就會成為登記的營業地址。所有權人不是負責人時要附同意書,可用租賃契約、或在租約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代替,這句簽約時就要寫進租約。
開餐飲和開零售,選點要注意的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餐飲多半直接使用燃具,對應的使用類組(B-3)與消防要求較高,賣食品還可能要辦食品業者登錄;純零售常對應 G-3。同一個店面能做零售不代表能做餐飲,選點前這三件事都要確認。
相關連結
- 回企業選址中心
- 店面中心
- 高雄店面出租(租約怎麼簽)
- 高雄店面出售
- 使用分區地圖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高雄市法規查詢系統)
-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人口統計
-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把展店的店址或地號帶來,我先幫您確認這個點能不能開您要開的店——先看使用分區、使用執照登載用途與消防現況,再談條件。想了解租店面怎麼簽約,看高雄店面出租;手上有店面要出租或出售,走出售/出租店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