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不動產買賣流程

土地與商用不動產買賣的完整流程:買前查證、簽約、用印、完稅、過戶登記的法定期限與應備文件,以及農地、工業地與店面的特別步驟。

買賣不動產從查證、簽約、用印、完稅到過戶,每一步看起來都差不多;差別在於要查什麼、缺哪份文件、有沒有踩到法定期限。這頁把一般流程和土地、農地、工業地、店面的特別步驟並排。

買前查證

先看官方文件

用第二類謄本核對產權與負擔,分區與可建量以核定文件為準。

簽約用印

文件要經紀人簽章

委託書、要約書、說明書與買賣契約都要經紀人簽章。

完稅過戶

期限一步接一步

土增稅、契稅先繳清才能過戶,變更登記有一個月期限。

兩件事先講在前面

分區與可建量,看核定文件

個案用途、可建量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為準,別只看分區名稱或網路數字。

稅費與期限,依個案認定

稅額依持有期間、用途與個案而不同,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本頁只做資訊整理,不是報稅服務。

一般流程,一步一步看

第一步 買前查證:先看哪些官方文件›

看屋、談價前先查產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確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與有沒有抵押權等負擔或限制登記;第一類完整謄本只有登記名義人或依法得申請者能調。委託我仲介時,我會用經賣方簽章的不動產說明書向您解說(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說明書解說前應先經委託人簽章);依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載明地號、面積、權利範圍、負擔與使用分區等。分區名稱只是框架,個案用途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第二步 簽約與斡旋、要約›

確定要買就出價、簽約(買方出價常見用要約書或斡旋)。委託仲介買賣時,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六種文件都應由經紀業指派的經紀人簽章:不動產出售委託契約書、承購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買賣契約書。若同時受買賣雙方委託,須先經雙方書面同意,並依同條例第 24-2 條公平提供成交價格與契約說明、告知應查知的瑕疵。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官方範本可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下載。

第三步 用印與履約保證›

簽約後備證、用印,賣方備齊移轉登記文件,常會用到印鑑證明。簽約時我會把不動產說明書交付您並請您簽章,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它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契約要用書面: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應以書面為之;同法第 166-1 條要求移轉契約經公證,但該條尚未施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目前買賣契約不必公證即可辦登記。價金常分四期: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稅單核下後)、交屋款(無貸款者於辦妥移轉登記後給付,有貸款者另有撥款約定)。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可由買賣雙方另行約定,並非法定必備。

第四步 完稅: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的申報期限›

過戶前先完稅。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買賣雙方應於訂約之日起 30 日內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稽徵機關於收件之日起 7 日內核定並發單(自用住宅用地得延長為 20 日),繳清後才能申請移轉登記。房屋繳契稅:依《契稅條例》第 3 條,買賣契稅為契價 6%;同條例第 2 條,已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契稅也要在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同條例第 16 條)。

第五步 過戶登記:法定期限與登記費›

稅繳清就送件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申請登記要備登記申請書、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與申請人身分證明。過戶有法定期限:依《土地法》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為六個月內),逾期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罰鍰、最高不超過二十倍;登記費依同法第 76 條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繳納。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申請移轉登記時要共同申報實價登錄(高雄市是直轄市)。這些程序多半委由地政士(代書)辦理(依《地政士法》第 16 條)。

第六步 交屋點交›

最後是交屋點交。依《民法》第 348 條,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並使買方取得所有權的義務;同法第 373 條,標的的利益與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方承受,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同法第 354 條,出賣人應擔保標的在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損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交屋時,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標的由賣方在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未搬離的物件視同廢棄物、清理費由賣方負擔。把水電、稅費、管理費算清、尾款結清即完成。

不同物件的特別步驟

農地:農用證明與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農地門檻不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一般公司)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只有依法取得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例外。同條例第 37 條,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給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關鍵是農用證明——高雄市由農地所在地的區公所受理、審查及核發,依《高雄市政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作業要點》辦理(見高雄農地)。

工業地:使用分區證明與工廠登記變更›

買工業地或廠房,先確認使用分區與可建量;沒有全國統一數字,最後要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與都市計畫書、編定文件為準,別只看分區名稱或網路數字(可用使用分區地圖查落點)。買到已有工廠登記的廠房,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6 條,登記事項(含負責人)有變更時應辦變更登記,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要重新辦設立許可或登記;同法第 32 條,未依限辦變更登記、屆期不辦者,處工廠負責人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店面:承接既有租約(買賣不破租賃)›

買有租客的店面,通常要概括承接既有租約。依《民法》第 425 條,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縱使把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租約除外);同法第 426-1 條,租用基地建屋者,房屋移轉時基地租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店面收租前把租金、期限、押金與提前終止條件看清楚,因為過戶後多半由您承接(可走出售/出租店面)。

共有土地:處分門檻與優先購買權›

買到持分(共有)土地,處分規則不同。依《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與設定負擔,要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計),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可用同一價格優先承購。若標的是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出租人應以書面通知賣典條件,承租人 15 日內未表示承受者才視為放棄。

常見問題

簽約前,我該先查哪些官方資料?›

先調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核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與負擔;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第二類謄本。個案用途與可建量以主管機關核發的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過戶登記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依《土地法》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為六個月內),逾期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罰鍰、最高二十倍;登記費依同法第 76 條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

買到有租客的店面,租約會不會自動結束?›

不會。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即使所有權移轉,租約對新所有權人仍繼續存在,這是「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 425 條;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租約除外)。

農地我用公司名義買可以嗎?›

原則上不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只有依法取得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例外;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給自然人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條例第 37 條)。

相關連結

以上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法規會修正,數字與程序依個案及主管機關認定而不同,引用前請以官方最新條文為準,並洽地政士或稅務等專業人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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