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第 107 篇・判例與實務案例・實務

夫妻剩餘財產與不動產、贈與後撤銷、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

共 17 個常見問題,逐題整理。

資料日期 2026-10-27。以下是個案見解與實務函令的整理:判決結果依個案事實而定,不是通案結論;函令以發布日的規定為準。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夫妻剩餘財產與不動產

夫妻離婚分配剩餘財產時,我主張某筆財產是婚前取得,不用列入,法院怎麼判斷?

最高法院在該案認為,剩餘財產分配以婚後財產為範圍(民法第1030條之1),所以主張婚前取得,要查明實際取得的時點。該案原審只憑股東名冊記載某日持有股數,就認定是婚前財產,最高法院指出名冊沒有寫明何時取得,能否認定婚前取得仍有研求餘地,原審未詳加調查,因而廢棄一部分判決、發回再查。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宜保存購入、繼承或匯款等取得時點的證據,不動產則可備齊買賣契約與登記資料,具體仍須逐案判斷。

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第1030條之1第1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民事判決(113年10月29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離婚前一方把存款或財產轉走,另一方可以要求算回來嗎?分配比例一定對半嗎?

最高法院在該案(110年判決)認為:依民法第1030條之3,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須主觀上是為了減少他方的分配,才會追加計算,且應由主張的一方舉證;原審要求被處分的一方證明用途,被最高法院認為有誤。另外,平均分配若顯失公平,法院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但要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經濟貢獻等,不能草率決定比例。建議保留金流與家庭付出的紀錄。

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項、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097 號民事判決(110年12月29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婚後取得的房子或存款,是父母贈與的,離婚時要算進剩餘財產嗎?

高等法院在該案認為,依民法第1030條之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但無償取得的款項或出售婚前財產的所得,若在基準日已花用完畢、已不存在,就沒有扣除問題,仍有剩餘的才要從婚後財產扣除。該案另因一方長期未分擔子女扶養費,法院認為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把該方可分得的比例調整為差額的百分之三十。財產是否為無償取得,需有贈與或匯款證明,建議留存。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030條之2;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00號民事判決(114年12月24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贈與後撤銷

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後,子女辱罵或不扶養,父母還能撤銷贈與要回房子嗎?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該案認為,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規定,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撤銷後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動產。該案兒子在多人在場時辱罵母親,法院認定構成公然侮辱,母親在知悉後一年內以起訴狀送達表示撤銷,有效。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就消滅(民法第416條第2項);公然侮辱另須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就個案表意脈絡判斷。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項、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113年4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55號民事判決(101年2月29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我把房子贈與並過戶給女兒後後悔了,說她不孝,可以直接撤銷要回來嗎?

高等法院在該案認為,母親以女兒辱罵、不扶養為由撤銷已過戶的贈與,須自己舉證;公然侮辱要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時才成立,該案僅有同行的兒子在場,證人又屬利害關係人,其他證人則證明女兒有往來照顧,撤銷理由不成立。依民法第408條,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撤銷(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者除外),過戶後只能依第416條等法定事由。不能僅因反悔就撤銷。

依據:民法第408條、第416條第1項、第419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972號民事判決(92年5月6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的「出售日」跟「取得日」,是看簽約那天還是過戶那天?

財政部的申報作業要點規定,一般成屋的交易日與取得日,都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天為準,不是簽約日;預售屋與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則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認定。另有強制執行、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等特別規定。持有期間從取得日算到交易日,會影響適用稅率,所以成屋過戶日早晚幾天,有時就會跨過2年、5年或10年的門檻。建議先確認自己是成屋還是預售屋,再請專業人士試算。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4;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子是配偶贈與我、或是繼承來的,賣的時候持有期間要從哪一天開始算?

財政部規定,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並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出售時以配偶最初取得該房地的日子當取得日;繼承取得的,以繼承開始日為取得日,符合條件時還能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但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要看被繼承人何時取得(被繼承人104年底前取得者原則仍屬舊制)。不同取得原因規定不同,會影響持有期間和適用稅率,建議先備齊最初取得的買賣或繼承資料,再向稅捐機關或會計師確認。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12款、第14款、第5點(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修正);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子是爸爸從爺爺那裡繼承、再傳給我,賣掉時自住免稅要求的6年怎麼算?

財政部令指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若屬連續繼承,可把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用在自住免稅的期間時,併計的部分必須是被繼承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設籍並居住、且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期間;稽徵機關若查到有以法律形式規避稅負的安排,就不適用。實務上建議保留戶籍與居住證明,再請專業人士確認。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4條之4第4項;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夫妻各自賣房子,自住免稅的「6年內只能用一次」要怎麼算?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自住房地要免稅,須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且個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交易前六年內都沒適用過這項免稅。財政部作業要點另說明,夫妻若符合「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認定標準(例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取得家暴通常保護令),這項「六年內未適用」可個別認定。細節依個案而定,賣屋前先確認過去六年有沒有用過。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資料日期 2026-10-27)

拿到重購退稅後,小孩為了學區要遷戶籍,會被追繳稅款嗎?

法律規定,重購的自住房地於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要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財政部令釋示:若因未成年子女就學的學區設籍要求、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只要查明房屋實際仍自住、沒有出租或營業,可認為沒有改作其他用途而免追繳;但有規避稅負安排的不適用。實務上建議保留相關證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賣舊屋買新屋想申請房地合一的重購退稅,有什麼條件?可以用配偶名義買嗎?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賣自住房地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買後二年內賣掉舊屋,可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稅或扣抵。財政部作業要點說明,出售與購買的房屋,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都要辦竣戶籍並實際居住、無出租營業;一方賣、另一方名義買也可適用。重購後五年內改作他用或再移轉,要追繳。實務上建議先試算再安排時程。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資料日期 2026-10-27)

賣房子報房地合一稅時,仲介費、裝潢修繕費可以扣嗎?沒單據怎麼辦?

依財政部作業要點,購入時達可供使用前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等),以及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可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提示證明文件可列入成本;出售時的仲介費、廣告費等可列費用。使用期間繳的房屋稅、管理費、貸款利息不能扣。沒提示證明時,稽徵機關可依法按一定比例核定費用,且有上限。建議保存單據。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6;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第15點(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子是爸媽贈與我的,當時繳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賣掉時可以算進成本扣掉嗎?

財政部令釋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計算交易所得時,受贈當時所繳納的契稅與土地增值稅,屬為取得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以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一般來說,需要有繳款證明作佐證,金額以實際繳納為準,不能憑估算。實務上建議保留當年的贈與文件和繳款書,再請專業人士試算。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財政部110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土地增值稅

我搬去新買的房子、戶籍也遷走了,舊房子再賣還能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嗎?

一生一屋(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要求出售前在該地設籍並持有連續滿六年。財政部令釋示:新購自用住宅並遷出戶籍後賣原住宅,只要出售前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已在該地設籍且持有滿六年,遷出戶籍日到出售日未滿一年,仍符合設籍這一款;財政部另令釋示,自新購完成移轉登記起一年內賣出原住宅,仍符合「無其他房屋」一款。其他款件仍要符合,時間很緊,建議先向稅捐機關確認。

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第4款;財政部100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185310號令;財政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子一部分自己住、一部分拿來做生意,賣的時候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可以只用在自住那部分嗎?

財政部會商結論指出:同一樓層房屋一部分供自用住宅、一部分供非自用住宅,只要能明確劃分,房屋坐落基地可依實際使用比例計算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由納稅義務人填報兩種用途的面積;面積原則以房屋稅資料為準,出售前一年內有變更的,另有認定方式。此為89年函釋,是否仍可援引請向稅捐機關確認。

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財政部89年3月14日台財稅第0890450770號函(資料日期 2026-10-27)

自住房子的院子空地租給人停車,賣房子時整塊土地還能用自用住宅稅率嗎?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財政部88年函釋認為:房屋所占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但空地部分出租供停車場使用,出租的空地部分沒有優惠稅率;其餘部分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要看實際使用範圍,此函是否仍可援引請向稅捐機關確認。

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財政部88年3月1日台財稅第881902400號函(函文末註記:依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先買新房、戶籍遷過去,之後才賣舊房,土地增值稅還能申請重購退稅嗎?

土地稅法第35條允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購,或先購買後二年內出售,符合條件時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函釋認為:先購後售時,即使戶籍已遷到新購地址、出售舊地時戶籍不在原址,仍可適用第35條第2項退稅,與「為騰空待售而遷出戶籍」的情形不同。仍須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營業,並留意兩年期限,建議向稅捐機關確認。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財政部89年9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6335號函(資料日期 2026-10-27)

延伸閱讀

同一章的其他文章

看完還是拿不準自己的地或廠房?把地號或地址給我,我用同一套官方資料對到您的土地或物件,再一起判斷。

加入 LINE 討論 電話 0986-432-616

要找物件,還是要出售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