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26-10-27。以下是個案見解與實務函令的整理:判決結果依個案事實而定,不是通案結論;函令以發布日的規定為準。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仲介服務報酬與雙方代理
仲介約定收成交價的4%,我覺得太高,可以請法院幫我減少嗎?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在該案認為:依民法第572條,約定報酬若比仲介所付勞務的價值高得太多而失公平,法院可依委託人請求酌減。該案專任委託約定4%,法院認為仲介沒有義務告知鄰地成交價與買方身分,也不認定詐欺;但仲介曾對鄰地是否已成交回覆不實,簽約後後續協助有限,「折讓」實際也沒折到,因此酌減為3%,賣方仍須付報酬。並非比例偏高就一定酌減,建議保留溝通紀錄,確認折讓是否反映在金額上。
依據:民法第 572 條、第 567 條、第 571 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2、第 25 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 年度上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民國 115 年 7 月 14 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我委託仲介賣屋,買方出價低於我的底價,我不賣,還要付仲介費嗎?
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在該案認為:居間人只有在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時,才可請求報酬;一般委託下,賣方仍保有決定是否成交的權利。若買方出價沒達到委託約定的條件(例如底價),條件尚未成就,賣方拒絕簽約,該案認為不屬惡意阻止成交,仲介不能請求報酬(專任委託可能不同)。委託契約宜把底價、是否含稅費與仲介費寫清楚,並留意變更同意書的有效期間。
依據:民法第 565 條、第 568 條、第 101 條第 1 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民國 105 年 8 月 12 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仲介帶買方談好價格後,我沒簽約就把房子賣給別人(俗稱跳單),還要付仲介費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在該案認為:一般委託雖允許賣方自行或另委他人出售,但仲介已覓得買方、雙方磋商中已就價金等重要事項達成合意,賣方卻在簽書面契約前改賣第三人,違反誠信,不能拿「一般委託可另賣」脫免責任。該案依委託書「可歸責委託人而片面終止,仍應給付原約定報酬半數」的約定,判賣方付半數報酬。委託書條款要先看懂,重要口頭協議最好留書面或錄音。
依據:民法第 153 條、第 98 條、第 248 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湖簡字第 1395 號民事簡易判決(民國 108 年 10 月 1 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仲介可以同時向買方和賣方收仲介費嗎?有沒有上限?
可以向雙方收費,但有條件。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仲介須經買賣雙方書面同意才能同時接受雙方委託,並公平提供雙方類似不動產的交易價格等資訊,以處理雙方代理的利益衝突(民法第106條)。依第19條與內政部89年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的報酬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百分之六(租賃為一個半月租金),不得收差價,並應事先寫進委託契約書或要約書。這是上限,不是固定費率,仲介也須依第20條揭示報酬標準。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4 條之 2;民法第 106 條;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89 年 5 月 2 日台(89)內中地字第 8979087 號函訂定,89 年 7 月 19 日台(89)內中地字第 8979517 號函修正全文,自 89 年 7 月 1 日實施)(資料日期 2026-10-27)
仲介沒告訴賣方另有買家出價更高,賣方可以拒付仲介報酬嗎?
最高法院在該案認為,仲介(居間人)違反對委託人的忠實義務,依民法第571條不得請求報酬,但要由主張的委託人負舉證責任,不能只因先前有人出價較高、有價差,就推定仲介違反義務,還要比對兩次出價的標的與條件(該案一份含建物、一份只有土地,稅費負擔也不同)。該案發回更審後,法院認定仲介已告知較高出價的意願書內容,賣方仍須付報酬,最高法院駁回再上訴。委託契約宜約定回報義務,並保存出價與溝通紀錄。
依據:民法第565條、第568條、第571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民國109年7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民國110年3月24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民事裁定(民國110年12月29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仲介業與經紀人責任
仲介公司派營業員幫我解說不動產說明書,將來有問題,經紀人和公司要負責嗎?
內政部函釋指出:條例所稱經紀人員包含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說明書由誰解說(一人或共同)由經紀業視個案決定。若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業務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交易當事人損害,依條例第26條第2項,經紀業須與該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行政懲戒方面,若實際只由營業員解說,經紀人不必一併受懲戒。說明書與解說相關的簽章、紀錄宜留存。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5款、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1款;內政部97年10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514號函(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屋買賣契約書為什麼要有仲介經紀人簽章?賣方拿的那份沒簽有問題嗎?
依條例第22條,買賣若委由經紀業仲介,買賣契約書等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內政部函釋進一步說明:經紀業在交付契約書給買賣雙方時,每一份都應完成經紀人簽章;即使仲介公司與買方持有的契約書都有簽,只要賣方那份沒有經紀人簽章,仍屬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理業者並懲戒經紀人。收到契約書時,買賣雙方可順手檢查自己那份是否有簽章。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1條第1項第1款;內政部95年7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568號函;內政部104年7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5617號函(資料日期 2026-10-27)
仲介刊登法拍屋的廣告,內容不實或沒寫公司名稱,會被處罰嗎?
內政部解釋令指出:經紀業刊登法院拍賣不動產廣告,若是替買方代理投標(屬『委託購買』性質),雖不必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但廣告仍須符合條例第21條第2項:內容要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未註明名稱者,依相關規定處罰。民眾看到法拍屋廣告時,可確認有無標示仲介公司名稱,並與法院公告內容核對。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內政部102年8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587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仲廣告寫的『使用面積』『受益面積』可以相信嗎?
依內政部的廣告查核注意事項(100年)與廣告處理原則(102年),經紀業廣告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的『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未辦保存登記部分,面積依建照、使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除外),廣告所載坐落、格局、建材、環境、交通與優惠等,也都應與事實相符。違規時,業者可被處罰鍰並限期改正,經紀人員可被申誡。看房時建議以謄本登記的面積核對,不要只看廣告坪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1條第1項第1款;內政部102年6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1621號函頒「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六點;內政部100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63號函頒「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加盟店的房仲廣告只寫品牌名可以嗎?不實廣告該向誰檢舉?
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規定:加盟店廣告除須註明經紀業名稱外,還要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不能只用加盟品牌名稱取代經紀業名稱;廣告稿須由經紀人簽章,內容應與委託契約及事實相符。不實廣告原則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處理,涉及服務品質、企業形象等引人錯誤的表示,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4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內政部102年6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1621號函頒「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不動產說明書不實與經紀業責任
買了中古屋才發現是海砂屋,說明書沒寫,可以向仲介公司求償嗎?
新北地方法院在該案的見解是:經紀人員要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仲介對交易事項也有查證義務,但範圍以合理為限。氯離子含量這類問題需專業檢測才知道,若賣方已在現況說明書載明「未做過檢測」,仲介解說後由買方簽名,契約又提供檢測約款,該案認為難認仲介有過失。該案法院判賣方減少價金,仲介不必連帶賠償。買中古屋前,把海砂、輻射、漏水等檢測寫進契約並實際執行。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26 條第 2 項;民法第 359 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89 號民事判決(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不動產說明書寫的屋況跟實際不一樣,仲介就一定要賠嗎?
臺中地方法院在該案的見解是:說明書與現況有落差,不代表仲介與經紀人員就當然要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賠償,還要看有沒有可歸責的過失、買方有沒有損害,以及兩者間有無因果關係。仲介是交易專家但不是鑑定人,若已以通常注意確認現況、多次陪同看屋並如實說明,該案認為不必進一步檢測隱藏的瑕疵。簽約前宜自行或請專業人士驗屋,並把重要屋況約定寫進契約。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26 條第 2 項;民法第 567 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民國 115 年 9 月 4 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仲介答應幫我確認不會被課奢侈稅,結果還是被補稅,仲介公司要負責嗎?條例第26條可以直接向經紀人求償嗎?
臺南地方法院在該案認為,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是讓經紀業與成立侵權責任的經紀人員連帶負責,並非另創可直接向經紀人求償的請求權,該案經紀人員個人也不成立侵權責任。不過銷售同意書特約仲介確認免奢侈稅,仲介卻輕信賣方代理人的說法、未向賣方本人及配偶查證,法院依委任契約認定仲介公司有過失;賣方一方也有過失,仲介只負兩成責任。稅務法令諮詢若不在委任範圍,仲介無此義務。要仲介確認的事項宜寫進書面,並自行再核對。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民法第 528 條、第 535 條、第 544 條、第 217 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93 號民事判決(民國 103 年 8 月 25 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斡旋金與要約書
我付了斡旋金,賣方只在仲介留存的那一聯簽名同意,斡旋金就會變成定金嗎?
桃園地方法院在該案(第二審)認為:斡旋金收據若約定「賣方簽名同意買方條件時,仲介即可代買方將斡旋金充為定金交給賣方」,並未限定一定要簽在買方留存的那一聯,賣方在仲介留存聯簽名同意即可,法律也沒規定收受定金一定要另開定金收據。所以買方在斡旋有效期間內沒有撤回、賣方又已同意時,斡旋金可能轉為定金。簽約前看清轉定金條件與撤回期限,要撤回務必在期限內為之。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上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民國 90 年 6 月 5 日);民法第 249 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我下了斡旋金,賣方同意後我反悔不買,斡旋金會被沒收嗎?
花蓮地方法院在該案依斡旋金契約書認為,賣方已在契約有效期間同意出售,仲介任務就算完成,買方事後無故不簽買賣契約,要依約由仲介與賣方各沒收一半斡旋金,作為買方的違約賠償。買方主張房地欠繳管理費、無法依設計圖規劃,法院認為前者未能證明屬實、後者並非契約的重要內容,所以不能拿回斡旋金。沒收比例依各契約約定而異。
依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民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民法第 259 條(買方據以請求返還斡旋金,經駁回)(資料日期 2026-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