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第 108 篇・判例與實務案例・實務

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房屋稅

共 9 個常見問題,逐題整理。

資料日期 2026-10-27。以下是個案見解與實務函令的整理:判決結果依個案事實而定,不是通案結論;函令以發布日的規定為準。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土地增值稅

我只是單純買了一塊地,沒有自用住宅用地,之後再買別塊又賣掉,能申請重購退稅嗎?

財政部函釋指出,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是照顧因住所遷移,必須賣掉自用住宅用地、另購新地的人。先購後售的情形,仍須以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為前提;若只是單純購地,之後再購買或受配偶贈與他筆土地,再賣出第二次取得的土地,一般不適用重購退稅。實務上建議先確認持有土地的使用狀況,再規劃買賣順序。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財政部88年9月7日台財稅第881941465號函(資料日期 2026-10-27)

夫妻間互相贈送土地,土地增值稅可以不課嗎?如果是農地有沒有選擇?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日後再移轉時,要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財政部函釋認為,贈與的若是農業用地,同時符合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自行選擇適用哪一條。各有利弊,日後再賣的稅負不同,建議先試算再選擇,並請專業人士協助。

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39條之2第1項;財政部86年11月20日台財稅第861926494號函(資料日期 2026-10-27)

配偶之前贈與我的土地沒繳土增稅,後來配偶過世我繼承,再賣時「前次移轉現值」怎麼算?

財政部87年函釋認為: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若贈與人在贈與後二年內過世,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在繼承原因發生日之後再次移轉並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這會影響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此函是否仍可援引請向稅捐機關確認,並請專業人士試算。

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8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70663048號函(資料日期 2026-10-27)

契稅申報

買房子後契稅什麼時候要申報?逾期會怎樣?要附哪些文件?

依契稅條例,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申報,須在買賣、交換、贈與、分割等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買賣契稅稅率為契價的百分之六。逾期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財政部函釋說明:已登記房屋申報時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稽徵機關可連線查詢者免附),未登記房屋附原所有人與新所有人身分證明影本,法院判決、拍賣等另有應附文件。實務上多委由地政士辦理,建議留意日期。

依據:契稅條例第3條第1款、第4條、第16條第1項、第24條;財政部88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881960540號函(資料日期 2026-10-27)

契稅已經申報繳了,後來買賣解約,繳的契稅和怠報金可以退嗎?

財政部函釋指出: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符合退稅規定時,已繳契稅可退,因逾期申報加徵的怠報金也可一併退還。依相關函釋,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須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解約或撤銷才適用;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者,解約或撤銷也可退。代繳人若在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發給收取命令,稅捐機關須把退稅款支付給代繳人。建議保留解約證明或判決文件,並儘速向稽徵機關洽詢。

依據:契稅條例第24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財政部85年3月5日台財稅第851897712號函;財政部73年7月14日台財稅第55807號函;財政部72年6月2日台財稅第33851號函(資料日期 2026-10-27)

買賣土地要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期限多久?誰要申報?

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土地所有權買賣等移轉(繼承、法院拍賣及政府徵收除外),權利人與義務人應在訂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共同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的,可由權利人單獨申報。贈與移轉另須依法申報贈與稅。實務上建議與契稅申報期限一併留意,並委託地政士辦理。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1項;財政部、內政部102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664260號、台內地字第1020335655號令(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屋稅

買了隔壁兩戶打通當一戶住,但戶籍只設在其中一戶,房屋稅能用自住稅率嗎?

財政部令釋示: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在其中一戶辦竣戶籍,其他要件都符合(無出租或營業、實際居住使用,且該令所述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戶數仍依戶數認定辦法認定。另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現行規定,自住稅率為房屋現值1.2%,全國僅持有一戶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才是1%。實務上建議向稅捐機關確認。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第4項;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財政部114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屋稅計算全國持有戶數時,夫妻共有、信託的房子要怎麼算戶數?

依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已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一戶;共有房屋原則按各共有人各算一戶,但屬自住房屋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同一房屋只算一戶;房屋信託原則歸戶委託人,符合條件才歸戶受益人。戶數以每年二月末日稅籍資料為準。該辦法115年5月22日修正的是第5條與第7條,已自115年7月1日施行,上述歸戶規則不受影響。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項、第4項;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第3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504570790號令;檢索資料庫載發布日113年4月22日,辦法末段載明115年5月22日修正發布條文自115年7月1日施行)(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子是家人公同共有的(例如繼承後還沒分割),我住在裡面,房屋稅可以用自住稅率嗎?

財政部令(103年發布,113年6月27日修正):公同共有房屋,若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的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已定有各公同共有人可分的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該公同共有人潛在應有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可認符合自住居住要件;共有人屬夫妻或未成年子女關係者,審認戶數時以一戶計算。仍須符合其他自住要件。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財政部103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597910號令(113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8910號令修正)(資料日期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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