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房東責任
房東要負責修繕嗎?漏水、設備壞了誰修?
原則上要。民法規定租賃物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也應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但損壞若是可歸責於租客,費用由租客負擔。若是租賃住宅,房東須在簽約前說明由其負責修繕的項目與範圍,並提供聯絡方式。房東經租客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租客可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從租金扣除,也可依法終止契約。房東為必要修繕時,房客不得拒絕。
依據:民法第423條、第429條、第430條、第432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第11條第1項第2款;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8條;民法第429條、第430條、第432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店面招牌或外牆掉落傷人,房東要賠嗎?
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他人權利受損,原則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已盡相當注意。所有人賠償後,對應負責的人(例如依約負責維護的承租人)有求償權。建議契約明訂維護責任,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依據: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2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屋毀損
租的房子一部分毀損(颱風、火災),可以減租或解約嗎?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可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若就存餘部分不能達到租賃目的,承租人可終止契約。租賃住宅條例另規定,一部滅失且剩餘部分難以居住時,房客可提前終止,並應於30日前書面通知房東。
依據:民法第435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提前終止
房東想提前收回房子,什麼情形可以?
定期租約期限內,房東不能單方任意提前收回,除非契約約定可提前終止(須先期通知)或有法定事由。租賃住宅依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租客毀損不修繕或不賠、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仍拒繳、未經書面同意轉租,房東須檢附事證於終止前30日書面通知;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須於3個月前通知。未定期限的房屋租約(含期滿後視為不定期者),依土地法第100條,須有收回自住、重新建築、欠租達2個月(除擔保金抵償外)等法定事由才能收回。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土地法第100條;民法第451條、第453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住宅租賃契約
房東要拆除重建收回房子,要提前多久通知?
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房東因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須於終止前3個月通知;若房客毀損住宅或設備不修繕也不賠償、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仍拒繳、未經書面同意轉租等,則於終止前30日通知。兩種情形都要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且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客過世,繼承人可以終止租約嗎?
可以。租賃住宅條例第11條: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並應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民法第452條也允許繼承人終止,但須依規定先期通知。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民法第452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租金
租期中房東可以調漲租金,或請法院調整嗎?
定期租約租期中,房東不能單方調漲,也不能請法院調整:民法第44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因價值變動,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增減租金,但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只有不定期租約才有機會。住宅租賃另依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租賃期間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租賃住宅的租金由雙方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的上限。實際仍以契約條款為準。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6條;民法第442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四(資料日期 2026-10-27)
轉租
房客可以把房子轉租給別人(當二房東)嗎?
一般房屋依民法,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但房屋只轉租一部分,除有反對約定外可以。租賃住宅條例(107年6月27日起施行,適用供居住的租賃)更規定,轉租人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簽轉租契約時要提供同意文件並載明租賃範圍、期間及終止事由,簽約後30日內書面通知房東。未經書面同意轉租,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但須檢附事證,於終止前30日書面通知房客;非租賃住宅則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終止。
依據:民法第443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3款(資料日期 2026-10-27)
租客權益
房東可以禁止我報稅列租金支出、遷戶籍或申請租金補貼嗎?
不行。依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東不得約定禁止房客將租金支出列入報稅、禁止房客遷入戶籍,或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違反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無效。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三、四、十;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民法租賃
房客自己裝的冷氣、隔間,退租時可以帶走嗎?
民法第431條:承租人增設的工作物可以取回,但應回復租賃物原狀;房東知情未反對的有益費用,終止時須在現存增價額內償還。取回權與費用償還請求權2年不行使就消滅(第456條)。
依據:民法第431條、第456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