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第 50 篇・收租型資產・實務

書面、公證與買賣不破租賃

共 9 個常見問題,逐題整理。

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住宅租賃契約

租約只有口頭約定三年,沒寫字據有效嗎?

有效,但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動產租賃期限逾1年應以字據訂立,沒有字據就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民法第422條),口頭約的三年不能當定期租約主張。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隨時終止,但須依習慣先期通知(第450條);房東要收回房屋,除先期通知外,還要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所列事由,例如收回自住、重新建築,或承租人積欠租金扣除擔保金後仍達二個月以上。另未經公證又未定期限的租約,房屋出售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第425條)。租約務必用書面寫清楚租期、租金、押金與費用負擔。

依據:民法第422條、第450條、第425條第2項;土地法第100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租約到期後房客繼續住、房東沒說話,租約怎麼算?

租期屆滿後房客繼續使用收益,房東沒有即時表示反對,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之後承租人可隨時終止,但須依習慣先期通知;房東若是以月為支付期限的不動產租約,要以曆定月末為終止日並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第450條第3項),而且收回房屋還要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所列事由,例如收回自住、重新建築,或承租人積欠租金扣除擔保金後仍達二個月以上。房東不想續租,應在期滿時就明確表示反對。

依據:民法第450條、第451條;土地法第100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買賣不破租賃

房子賣掉後,原本的租約還有效嗎?

原則上有效。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租客占有中,即使房東把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例外: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此保護,新屋主可能不受該租約拘束。法拍屋情形另見強制執行法第98條。長期租約建議辦公證。

依據:民法第425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2項;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十六(三)(資料日期 2026-10-27)

民法租賃

租約沒公證、租期6年,房東把房子賣了,我怎麼辦?

買賣不破租賃以交付占有為前提,但民法第425條第2項: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所以租期6年又沒公證,新屋主可不受原租約拘束。重要的長期租約請辦公證。

依據:民法第425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租約公證後雙方續約,原本的公證書還能強制執行嗎?

公證法第13條: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可據以執行。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意旨,法院裁定多有引用)認為,期限屆滿後雙方合意延展租期,原公證書所定給付的執行力即歸於消滅,延展期滿後不能再憑它聲請強制執行;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使用並收租而成不定期租賃,也有法院據此駁回執行聲請。所以續約宜重新公證。

依據: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意旨(經臺北地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03號、桃園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3913號裁定引用)(資料日期 2026-10-27)

租約公證

租約需要公證嗎?有什麼好處?

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須以字據訂立,否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公證不是強制,但有兩個好處:一是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租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辦公證才有保障;二是公證書載明租期屆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並逕受強制執行者,不必先訴訟就能聲請強制執行。依司法院說明,公證費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較高者加保證金計算,20萬元以下收1,000元,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加收二分之一,其餘級距請洽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

依據:民法第422條;第425條第2項;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司法院常見問答「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資料日期 2026-10-27)

公證強制執行

公證書可以讓欠租也直接強制執行嗎?

可以。公證書就給付金錢的法律行為,若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即可作為執行名義,租金給付可據以載明;租賃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滿交還者,也可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但公證書只對其載明的事項有效,債務人仍可提起訴訟主張不得執行。細節轉專人。

依據: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資料日期 2026-10-27)

優先承買權

房東要賣房子,我是房客有優先購買權嗎?

一般房屋租賃的房客,法律上沒有優先承買權;契約若另有約定則依約定。民法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只有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第426條之2)和耕作地出租(第460條之1)兩種情形,土地法第104條則規定基地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過買賣不破租賃仍保障租約繼續有效,只是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租約不適用(民法第425條)。

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第425條;土地法第104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店面租約

約滿後的優先承租、續租權,契約怎麼約?

民間店面租約的優先承租權、續租權,法律沒有一般性規定:定期租約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消滅(民法第450條第1項),承租人沒有請求續租的權利;期滿後房客仍使用、房東未即表示反對,視為不定期繼續(第451條),此時房東收回房屋仍受土地法第100條限制。想要約滿續租或優先承租,要靠合約約定:續租通知期限、租金如何調整、行使期間、房東另租他人的限制。條款越具體越好,避免約滿時各說各話。細節請轉真人。

依據: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土地法第100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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