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新舊制判斷
我賣房子,要繳舊制所得稅還是房地合一稅?怎麼判斷?
看房地的「取得日」:①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走舊制,只有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次年5月申報),土地部分免所得稅、只繳土地增值稅;房屋所得能舉證就以實際成交價減成本費用計算,不能舉證則依財政部標準(房屋評定現值×各區比率,高價物件另有算法)。②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走房地合一稅,房屋加土地一起算,於完成過戶登記次日起30日內單獨申報;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境內個人持有2年內45%、2~5年35%、5~10年20%、超過10年15%;自住滿6年等條件符合者,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10%。兩種制度都要另繳土地增值稅。想看圖解,請輸入:房地合一圖解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第14條之5(房地合一);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舊制)(資料日期 2026-10-27)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105年以前買的房子現在賣,要怎麼課稅?
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適用舊制:只有「房屋」的交易所得要併入出售次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土地仍須另繳土地增值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才適用房地合一。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資料日期 2026-10-27)
舊制房屋交易所得怎麼算?什麼時候申報?
適用對象: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舊制)。出價取得者,以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繼承或贈與取得者,以成交價額減繼承或受贈時的時價及相關費用。所得併入次年5月1日至31日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71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舊制賣房不論賺賠都要申報嗎?
要。適用對象: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舊制)。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在完成移轉登記的次年,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檢附交易證明文件。財產交易損失可抵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時可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依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賣房子」;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第14條第1項第7類(資料日期 2026-10-27)
舊制賣房找不到成本或買賣證明,稅局怎麼認定?
適用對象: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舊制)。能提出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者,核實認定;未申報或不能提出證明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該標準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經濟情況及房屋交易情形擬訂,報財政部核定。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資料日期 2026-10-27)
舊制自用住宅賣掉再買,所得稅可以退嗎?
可以。適用對象: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仍走舊制的自用住宅房屋。出售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於重購移轉登記年度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資料日期 2026-10-27)
105年前買的高雄房子,找不到成本也不是豪宅,稅局怎麼算所得?
按房屋評定現值×財政部核定比率計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114年度(115.3.4令)高雄市左營、鼓山、三民區為38%。假設房屋評定現值80萬:80萬×38%=30.4萬元所得額,再依個人綜所稅級距計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財政部115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11400690240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舊制賣高雄房子總價超過3,000萬,稅局怎麼設算所得?
適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僅查得或僅提供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成本的房屋(若能舉證成本,仍依實際所得核實計算)。達豪宅門檻(高雄市房地總成交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時:房屋收入=總成交×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所得=收入×20%。假設總成交3,500萬、評定現值100萬、公告現值900萬:3,500萬×10%×20%=70萬元。
依據:財政部115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11400690240號令(114年度)(資料日期 2026-10-27)
舊制設算比率:我在這幾個縣市的哪個區是百分之幾?
114年度非豪宅比率例:臺北大安50%;新北板橋47%;桃園桃園、中壢38%;臺中西屯40%;臺南東區32%、永康28%;高雄苓雅35%、鳳山31%;屏東市22%;嘉義市25%;嘉義縣太保市23%、朴子市21%。其他區請查令附表。
依據:財政部115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11400690240號令(114年度)(資料日期 2026-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