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第 81 篇・各縣市地方法規・實務

臺中市地方法規(3/4):危老重建、房屋稅、都市更新

共 13 個常見問題,逐題整理。

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危老重建

台中危老重建可以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嗎?

可以,但須符合危老條例第8條:重建計畫要在稅捐減免年限內申請(行政院111年核定延長一次,至116年5月11日止),起造人為自然人,或為非自然人但基地非屬整體開發地區且位於都更地區等指定區域。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自然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未移轉者,房屋稅減半可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最長10年。臺中審查辦法修正條文自113年7月1日施行,合併鄰地超出部分不減免。

依據: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審查辦法(113.08.06修正)第3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112.12.06修正)第8條;行政院111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1110165344號令(第8條稅捐減免年限延長至116年5月11日)(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中危老重建,建蔽率和高度比可以放寬嗎?

可以,限危老重建計畫(申請期限至民國116年5月31日,行政院雖已通過取消期限的修正草案,但尚待立法院審議),並須同時取得耐震標章或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建蔽率放寬限住宅區基地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高度比放寬須面臨已開闢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放寬後不超過2。須簽協議書、領使用執照前繳保證金,領照2年內取得標章或評估,否則保證金不退。細部計畫另有較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115.05.26修正)第47條之1、第49條;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高度比檢討認定原則(111.01.26)第2點、第4點;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第2項、第7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中危老重建計畫怎麼申請?核准後多久內要申請建照?

向臺中市政府都發局提出申請,重建計畫申請期限至民國116年5月31日(行政院雖已通過取消期限的修正草案,但尚待立法院審議)。檢附合法建築物證明、全體所有權人名冊與同意書、地籍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容積獎勵核算等文件,通過初審後送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30日內提具修正後協議書報請核准,核准後須在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逾期核准失效;敘明理由經同意可延長一次,最多180日。

依據: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108.03.13)第2點、第4點、第5點;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第2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都市更新

台中市自己劃定都更單元,面積要多大?更新後最小分配面積是多少?

更新單元須符合完整都市計畫街廓,或面積1000㎡以上,或基地情況特殊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單元內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受限制。權利變換最小分配單元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後不得小於46㎡(社會住宅等情形除外)。

依據: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111.01.20修正)第7條、第8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中自己劃定都更單元,怎樣算「空地過大」不能劃?

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114年9月17日修正):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自劃並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單元內須有屋齡30年以上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的合法建築物,且不得空地過大。空地過大指單元內既有合法建築基地面積加違章建築的建築面積,小於單元總面積三分之一;山坡地則小於二分之一,須由建築師簽證確認。違建只計入本市既存違建劃分日期前已存在者,之後蓋的視為空地。

依據:臺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114.09.17修正)第3點、第4點、第5點、第7點;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都市更新條例第22、23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房屋稅

台中的房屋稅稅率是多少?自住、出租、營業有什麼差別?

台中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且現值在市府公告金額以下者1%;出租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依全國持有戶數,4戶以下1.5%、5至6戶2%、7戶以上2.4%;其他住家用依戶數3.2%至4.8%。非住家用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2%。

依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114.01.13修正,113.07.01施行)第3條、第4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我在台中名下有多間房子沒自住,房屋稅(囤房稅)會多高?

台中的其他住家用房屋(非自住,也非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租金標準的出租),自113年7月1日起依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2戶以下3.2%、3至4戶3.8%、5至6戶4.2%、7戶以上4.8%。起造人持有的住家用待銷售新屋另計:起課1年內2%、1至2年2.4%、2至4年3.6%、4至5年4.2%、超過5年4.8%。屬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所列情形(如公有房屋、社會住宅)者不計戶數,按2%。您的情況請轉給真人。

依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114.01.13修正)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4目、第2項;房屋稅條例第5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中把房子租給符合補貼資格的人,或興辦社會住宅,有稅的優惠嗎?

有。社會住宅興辦期間,政府以新建、利用公有建築物、接受捐贈、購買等方式興辦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政府承租民間住宅轉租及民間興辦者,地價稅減徵80%、房屋稅稅率減為1.2%。經市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房屋稅按自住稅率1.2%。須於減免起算日翌日起30日內(公益出租人於認定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地方稅務局分局申請。住宅法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已延長至121年1月12日。

依據: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113.11.15修正)第4、5、7條;住宅法第16條第2項、第4項、第19條、第22條第1項、第4項;行政院115.9.2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實施年限116年1月13日至121年1月12日);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資料日期 2026-10-27)

地價稅

台中自用住宅的地價稅怎麼申請優惠稅率?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面積都市土地3公畝以內、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內,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遇假日順延)向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申請,逾期自次年起適用;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41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社會住宅

台中蓋房子提供社會住宅或幼兒園,可以免計容積或多蓋嗎?

都更地區外的私有土地,建築物提供600㎡以上容積樓地板面積作社會住宅、幼兒園、社區關懷據點、里民活動中心、長照機構(托嬰中心為100至350㎡),集中留設、經市府接管並移轉所有權者,得免計容積;經都委會同意可再酌予獎勵,最多一倍,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1.5倍。以公有土地為基地且全部供作社會住宅及必要附屬設施者,容積可增加至法定容積1.5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最多2倍。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115.05.26修正)第48條之1、第48條之2(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中社會住宅的承租資格和租期是什麼?

申請人須為成年國民,在臺中設籍,或未設籍但在臺中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在臺中、彰化、苗栗、南投均無自有住宅;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合計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須在住宅處當年度公告標準以下,不動產須在本市當年度公告的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金額以下。租期3年,期滿仍符合資格可申請續租,合計最長6年,關懷戶最長12年;簽約繳相當二個月租金的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關懷戶保證金為一個月租金。依住宅法第4條,社宅至少四成保留給經濟或社會弱勢、兩成給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依據: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114.04.01修正)第5、12、13條;住宅法第4條(115.03.04修正)(資料日期 2026-10-27)

預售屋與實價登錄

台中買賣成交後沒有申報實價登錄,會被罰多少?

依臺中市政府統一裁罰基準(113年7月17日修正):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人及義務人未共同申報實價登錄,經令限期申報仍未申報者,第一次罰3萬元,之後依序15萬、30萬、45萬、60萬、75萬元,第七次以上罰100萬元;次數以同一買賣案件計,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罰鍰雙方通常各負擔一半,一方舉證無故意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義務人非自願出售者(如不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免罰。

依據: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13.07.17修正)第3點及附表項次壹;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第81條之2第1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台中建商收預售屋定金卻沒有給書面契據,會被罰多少?

依臺中市政府統一裁罰基準(113年7月17日修正):銷售預售屋或領得使照未辦第一次登記的新建成屋者,收受定金卻未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或約定保留出售、簽約權利等不利於買受人事項(委託代銷亦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6項按戶(棟)處罰:第一次每戶15萬至20萬元,第二次35萬至40萬元,第三次55萬至60萬元,第四次75萬至80萬元,第五次起100萬元,次數以同一行為人同一建案計,金額再乘以戶(棟)數。

依據: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13.07.17修正)附表項次陸;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第81條之2第6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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