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第 78 篇・各縣市地方法規・實務

桃園市地方法規(3/3):房屋稅、地價稅、包租代管、預售屋、農舍、民宿與露營場

共 14 個常見問題,逐題整理。

以下問答的資料日期為 2026-10-27(每題依據欄另標),法規與稅制可能修正,具體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房屋稅

建商賣不掉的新成屋,桃園市房屋稅怎麼課?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用途為住家用的待銷售應稅房屋,依起課房屋稅年數:1年以內2%、超過1至2年2.4%、2至4年3.6%、4至5年4.2%、超過5年4.8%(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這是針對建商或起造人,一般自住屋主不適用。

依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資料日期 2026-10-27)

桃園的房子有夾層或地下室,房屋現值怎麼算?

依《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113年6月25日府稅房字第1132003153號公告修正,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的夾層、地下室(層)按適用標準單價八成核計;但夾層面積合計超過100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改按房屋總層數適用的標準單價核計。無地上層的地下建築物,依構造適用總層數一層標準單價的八成核計。實際稅額另依稅率與持有戶數計算,請洽地方稅務局。

依據: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113.06.25府稅房字第1132003153號公告修正,自113.07.01起實施);房屋稅條例第5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地價稅

桃園市自用住宅地價稅2‰怎麼申請?

依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限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內,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須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且無出租或營業(第9條)。依第41條,須在地價稅開徵(11月1日)前40日(約9月22日)前向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臨櫃或線上申請,逾期自次年起適用;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40條、第41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社會住宅

桃園市社會住宅誰可以申請?租期多久?

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5條:年滿18歲國民;在桃園設籍或有就學就業事實,且家庭成員於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市及新竹縣均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桃園市5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且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3.5倍;不動產價值低於中低收入戶標準等。租期3年,可續租,合計最長6年(第13條)。依住宅法第4條,社宅至少四成保留給經濟或社會弱勢、兩成給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5條、第13條;住宅法第4條(115.03.04修正)(資料日期 2026-10-27)

包租代管

桃園市房東出租房子給社宅包租代管,有稅優惠嗎?

依《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房屋供社宅機關承租並轉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租屋服務事業承租、媒合(第6款),興辦期間地價稅減徵80%,房屋稅稅率減為1.2%(第4條);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土地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第11條)。上述優惠年限已由行政院延長至121年1月12日。

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住宅法第16條、第19條、第22條;行政院115.9.2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資料日期 2026-10-27)

桃園市房東委託包租代管業,房屋稅地價稅有減徵嗎?

桃園市查無依租賃住宅條例第18條另訂的個人委託包租代管減徵自治條例,所以地價稅沒有這項減徵。房屋稅方面,個人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約定供居住一年以上,且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依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適用1.5%,不計入戶數,須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租金所得稅優惠(條例第17條)已延長至117年6月26日。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8條;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第5目;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第3款(資料日期 2026-10-27)

預售屋與實價登錄

桃園市預售屋和實價登錄違規怎麼罰?

依平均地權條例,預售屋銷售前須書面報請備查,簽約或解約後30日內申報登錄(第47條之3);未備查、未依限申報或價格面積申報不實,處3萬至15萬元,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第81條之2)。紅單轉售按戶處15萬至100萬元,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讓與轉售買賣契約處50萬至300萬元,不動產炒作處100萬至5千萬元(第81條之2、之3)。桃園市另訂統一裁罰基準(114年7月21日修正),依違規次數累計加重,罰鍰可申請分期繳納,金額以附表一為準。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47條之5、第81條之2、第81條之3;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14.07.21修正)第2點、第5點及附表一(資料日期 2026-10-27)

桃園買賣成交後沒申報實價登錄,罰多少?

依桃園市114年7月21日修正的統一裁罰基準(自114年7月1日生效):買賣雙方未於申請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經令15日內申報仍未申報且已辦竣移轉登記者,同一成交案件第一、二次每次罰3萬元,第3至5次每次30萬元,第6至8次50萬元,第9至11次70萬元,第12次起每次100萬元;含建物者按戶(棟)計罰。

依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14.07.21修正)附表一項次一;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第81條之2第1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桃園仲介成交的租賃案件,沒有在30日內申報租金,會被罰多少?

依桃園市114年7月21日修正的統一裁罰基準(自114年7月1日生效):不動產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居間或代理成交的租賃案件,未於簽訂租賃契約書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或租金、面積申報不實,同一成交案件第一次罰1萬元,第二次2萬元、第三次3萬元、第四次4萬元,第五次起每次5萬元,並通知15日內改正。

依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14.07.21修正)附表一項次四、四之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農舍與農地

桃園農業區本來就有房子,重建時基地範圍怎麼認定?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2條於115年1月6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是建地目、編定可供興建住宅的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的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14公尺並以4層為限,建蔽率不大於60%、容積率不大於180%。其中已建築供居住使用的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認定以申請建築許可時該合法建築物實際面積為建蔽率60%反推應留設的法定空地,據以分割並認定建築基地範圍。

依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115.01.06修正發布)第32條;修正總說明五(資料日期 2026-10-27)

民宿與露營場

在桃園經營露營場要先登記嗎?以前就有的露營場怎麼辦?

要先登記。桃園市露營場輔導管理作業要點於113年10月4日訂定發布:露營場須辦理設置登記後方可經營,擅自經營由各法令主管機關裁處;111年7月20日露營場管理要點發布前已存在的既有露營場,須配合市府輔導計畫登記,不配合或經輔導後無法符合規定者應停止經營。都市計畫區、保護區須先向都發局確認土地使用管制,非都市農牧、林業用地須先查環境敏感地區,再向觀光旅遊局申請。

依據:桃園市露營場輔導管理作業要點(113.10.04)第二點至第五點;露營場管理要點(資料日期 2026-10-27)

原住民保留地

桃園復興區原住民部落的房子沒有執照,怎麼合法化?

桃園市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於115年1月6日發布施行,偏遠地區指復興區。原住民族傳統建築、具圖騰文化特色的三層樓以下(495平方公尺以下)住宅等,申請建造執照可不適用畸零地、私設通路、日照採光、停車、無障礙等規定,並免臨接道路及建築線指定圖,但須載明聯外通路,侵害他人財產由起造人依法負責。仍須建築師簽證,並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辦理。

依據:桃園市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115.01.06)第2條至第6條;建築法第99條之1(資料日期 2026-10-27)

山坡地與保護區

桃園市保護區或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

施行細則第27條: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新建、改建、增建,高度不得超過3層或10.5公尺,建蔽率最高60%,最大基層面積不超過165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495平方公尺。第29條:農業區農舍須具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資格,高度不超過4層或14公尺、建築面積不超過農地10%、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660平方公尺。細部計畫可另定,以該地區都市計畫書為準。

依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27條第17款、第28條、第29條(資料日期 2026-10-27)

桃園市山坡地蓋房子要退縮留人行步道嗎?

要,但有減免。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山坡地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依《桃園市山坡地建築基地減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基地最大深度不足9公尺者,退縮可減為1公尺;臨接兩側以上指定建築線道路且無相互連接步道者,可僅在最寬道路一側設置;上下邊坡高差達1.5公尺以上且設擋土設施、原有合法建築物增改建修建且未整地、或經審查認定設置困難者,得免設。

依據:桃園市山坡地建築基地減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3條第1項、第2項(資料日期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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